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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APP監管施工現場的每一道工序,通過人臉識別動態了解每一名工人的基本信息,倘若沒有正確佩戴安全帽將被警報強制預警……這不是科幻大片,而是出現在北京朝陽區一個施工現場的真實場景。7月19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組織召開智慧工地建設現場觀摩交流會,借助于建筑信息模型(BIM)、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移動和智能設備等軟硬件信息化技術與一線生產過程相融合,中建八局民航三中心項目部給工地裝上“智慧大腦”,讓工地變得“聰明起來”。
此次觀摩會以“融合引領視界?智慧連接未來”為主題,由項目“智慧工地”建設基本情況、現場觀摩與體驗、經驗交流三個部分組成。為所有與會人員詳細展示了該項目在“勞務實名制+人臉識別”管理、非安全行為AI識別監控、塔式起重機可視化及智能防碰撞監控等方面的先進技術與經驗。
據統計,自項目“智慧工地大腦”運行以來,累計糾正不安全行為1200余次,消除安全隱患170余項,用水用電量相比同類型項目減少約10%,主體結構施工縮短工期約60天。由此可見,通過推進“智慧工地”建設,可以有效提高工地現場的生產效率、管理效率和決策能力等,實現工地的數字化、精細化、智慧化管理,最終實現讓施工現場更安全,建筑品質更可控,讓工人的權益更有保障的“多贏”目標。
目前,北京市多個施工企業正逐步開展智慧工地建設。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自2017年就已經開展了《智慧工地技術指南》課題研究工作,并將研究成果轉化為了北京市地方標準《智慧工地技術規程》,該標準圍繞人員、施工機械設備、物料、環境與能耗、視頻監控、質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以及集成管理平臺等內容,對北京市“智慧工地”建設明確了具體的技術應用要求和方向,目前該標準各項工作正按計劃有序推進,2019年將完成標準制定工作。
下一階段,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在完成《智慧工地技術規程》制定工作的基礎上,通過規范“智慧工地”建設,積極推進并不斷提升我市建筑業信息化發展水平,為北京市智慧城市建設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和保障。
(征求意見稿)
1.0.1 為貫徹執行國家、北京市技術經濟政策,規范和引導智能信息化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應用,打造北京市智慧工地,提高工程項目生產效率、管理效率和決策能力,提升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水平,實現工程項目的數字化、精細化、智慧化管理,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市智慧工地的全過程管理。
1.0.3 北京市智慧工地的全過程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0.1 智慧工地 smart construction Site
建立在高度的信息化基礎上的一種支持對人和物全面感知、施工技術全面智能、工作互通互聯、信息協同共享、決策科學分析、風險智慧預控的新型信息化手段。
2.0.2 物聯網 internet of things
通過在建筑施工作業現場安裝各種 RFID、紅外感應器、全球定位系統、激光掃描器等信息傳感設備,按約定的協議,把任何與工程建設相關的人員或物品與互聯網連接起來,進行信息交換和通訊,以實現智能化識別、定位、跟蹤、監控和管理的一種網絡。
2.0.3 智能化技術 intelligent technology
將計算機技術、精密傳感技術、自動控制技術、GPS 定位技術、無線網絡傳輸技術等的綜合應用于工藝工法或機械設備、儀器儀表等施工技術與生產工具中,提高施工的自動化程度及智能化水平。
2.0.4 移動互聯網技術 mobile internet technology
一種通過智能移動終端,采用移動無線通信方式獲取業務和服務的新興業態,包含終端、軟件和應用三個層面。
3.0.1 智慧工地應編制實施策劃書內容應包含:
1 工程概況;
2 工程特點及重難點;
3 智慧管理實施范圍,包含但不限于人員管理、施工機械設備管理、物料管理、環境與能耗管理、視頻監控管理、進度管理、質量安全管理;
4 實施流程,包含但不限于組織架構、軟硬件配置標準、數據管理內容與標準;
5 預期成果。
3.0.2 智慧工地的數據管理應明確數據采集內容標準,規定采集方式、存儲格式及應用路徑。
3.0.3 智慧工地管理平臺設置應按硬件層、資源管理層、業務邏輯層和應用表現層四層架構進行集成管理,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硬件層由支持信息錄入、存儲和分析的計算機和智能終端設備組成;
2 資源管理層包括各類數據信息,以及實現信息采集、存儲、傳輸、存取和管理的各種資源管理系統;
3 業務邏輯層由實現各種業務功能、流程、規則等應用業務的一組信息處理代碼和中間件系統構成;
4 應用表現層以多媒體等形式展現信息處理的結果。
3.0.4 智慧工地管理應滿足應用與管理要求。
4.1.1 智慧工地人員管理范圍應包含施工作業人員與施工管理人員。
4.1.2 施工作業人員管理信息應包含實名制信息記錄、評價記錄、教育培訓記錄、考勤記錄、工資記錄等內容。
4.1.3 施工管理人員信息應包含實名制信息記錄、考勤記錄等內容。
4.2.1 人員管理系統應包含軟硬件系統、數據采集設備、數據分析系統、數據存儲系統。
4.3.2 人員管理軟件系統應具備自動統計數據、自動分析、自動顯示等功能。
4.4.3 人員管理硬件設備應包含門禁類硬件設備和非門禁類硬件設備,應分別包含:
1 門禁類硬件設備應包含但不限于:閘機、生物識別閘機、視頻監控設備、展示設備、身份證識別設備。
2 非門禁類硬件設備應包含但不限于:智能安全帽、穿戴設備、定位設備、展示設備、身份證識別設備。
4.2.4 數據采集設備應具備自動讀取證件信息、自動識別、自動記錄等功能。
4.2.5 數據分析系統應具備實時人數顯示、風險分析、以及統計分析各項信息等功能。
4.2.6 人員管理數據存儲系統應具備本地和遠程數據庫、API 接口,與智慧工地系統自動同步數據。
4.3.1 施工作業人員實名制信息應包含但不限于:參建單位信息、班組信息、工人詳細信息、合同信息、資格證書信息等。
4.3.2 工人詳細信息應包含但不限于:姓名、頭像、性別、民族、出生日期、籍貫、戶籍住址、現住址、證件類型、證件編碼、工種、聯系方式、緊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進出場時間、勞動合同、工資發放等。
4.3.3 合同信息應包含但不限于:項目編號、所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件類型、證件編號、合同編號、合同期限、結算方式等。
4.3.4 資格證書信息應包含但不限于:證書名稱、證書類型、專業編碼、證書等級、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時間、資格狀態等。
4.3.5 教育培訓記錄信息應包含但不限于:課程名稱、培訓類型、培訓人、培訓時長等。
4.3.6 考勤記錄信息應包含但不限于:考勤時間、考勤類型、進入通道、數據來源等。
4.3.7 評價記錄信息應包含但不限于:班組評價信息、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獎勵記錄信息等。
4.3.8 工資記錄信息應包含但不限于:工人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工資單編號、班組編號、工種、發放金額、發放時間、發放方式、銀行發放信息等。
4.3.9 施工管理人員實名制信息應包含但不限于:參建單位信息、部門信息、管理人員詳細信息、資格證書信息等。
4.3.10 管理人員詳細信息應包含但不限于:姓名、頭像、性別、民族、出生日期、籍貫、戶籍住址、現住址、證件類型、證件編碼、崗位、聯系方式、緊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進出場時間等。
5.1.1 施工機械設備管理應包含施工現場內有自主動力系統、具備安裝傳感器條件的機械化裝備。
5.1.2 施工機械管理范圍應包含塔吊、施工電梯等大型機械。
5.2.1 管理系統應包括設備基本信息管理、設備監控定位、設備實時運行記錄、設備預報警記錄、設備人員作業記錄、設備統計數據匯總等管理模塊。
5.2.2 施工機械設備的管理系統應包含施工機械加裝的傳感器和數據傳輸設備, 相關傳感器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要求。
5.2.3 需特種作業人員操作的設備應加裝相應的身份識別裝置,實時采集操作人員信息。
5.2.4 大型機械設備運行狀態監控應加裝記錄施工機械運行狀態的傳感設備,包括但不限于負載、穩定、運行軌跡、運行速度、能耗等信息。
5.2.5 塔吊監控硬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實時采集塔吊小車幅度、吊鉤高度、回轉角度、吊物重量、力矩百分比、風速等實時數值,實時查看塔吊運行數據;
2 在塔吊作業發生超載超力矩、小車幅度超限、回轉角度超限、吊鉤高度超限、風速超限時,監控設備應準確預警、報警并自動禁止危險動作的發生;
3 監控設備可在塔吊的作業范圍內設定多個限制區域,并禁止塔吊進入限制區域作業;
4 群塔作業時,監控設備應識別不同類型塔吊交叉作業時發生各種類型的碰撞隱患,準確預報警并及時控制塔吊的危險作業行為;
5 監控設備應實現對吊鉤、起升卷揚、小車卷揚、駕駛室等位置的可視化追蹤功能;
6 監控設備支持對塔吊司機的身份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人臉、指紋、IC 卡等。
5.2.6 在機械設備運轉過程中,當任何一項工作參數超標時,應給遠端控制中心
進行聲光報警,并自動記錄、發送超標發生時點前后 30 分鐘設備的運行狀態指標數據。
5.2.7 大型機械資產類靜態信息宜采用射頻識別技術進行數據記錄,并在集中管控中心設備數據庫保留、存儲完整的歷史記錄。
5.2.8 大型設備數據應具備利用移動設備進行數據查詢的功能。
5.2.9 硬件設備支持本機運行時長應不小于 48h 的監控記錄存儲能力、存儲數據容量應不少于 20000 條,并支持通過 U 盤等移動存儲將設備運行數據拷貝。
5.2.10 硬件設備應支持 GPRS、網關等多種方式將監控信息傳輸至監控平臺在通訊條件不暢的場景下應及時準確的將數據傳輸至監控平臺。
5.2.11 監控平臺應支持至少項目完整周期的大型機械設備運行記錄存儲能力,且支持導入到相關統計軟件。
5.2.12 監控平臺應提供預測性的大數據分析功能。
5.3.1 施工機械設備的管理信息應包含但不限于安全信息、運轉信息、監控定位、預警信息、操作人員信息設備資料管理、設備進出場紀錄等。
5.3.2 機械設備的靜態信息,宜根據設備進場、定期安全檢查的周期進行數據的定期采集。
5.3.3 大型設備進場信息應包含數量、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合格證、有效年限內的檢測報告、產權單位及拆裝單位的資質證明、機械設備備案證明、使用說明書、保養記錄、租賃信息、操作規程等內容。
5.3.4 設備的靜態信息及動態數據應能夠進行匯總,相關數據應能夠通過生成
RFID、二維碼等電子標簽的方式,對進場的機械設備進行進度跟蹤管理。
5.3.5 大型設備運行參數、環境檢測等數據存儲不宜少于 30d,數據報表存儲不宜少于 3 年。
5.3.6 大型設備運轉應包含但不限于:設備安全參數、操作人員識別信息、視頻信息、位置信息、環境信息、保養信息,并能夠進行分析預警。
5.3.7 流動設備運轉應包含但不限于:位置信息、人員信息、環境信息,并能夠進行分析預警。
5.3.8 設備退場宜自動進行設備數據統計,并形成運轉時長、利用率、能耗率統
計結果。
5.3.9 數據的分類、分析、反饋、篩選及刪除等,宜按日、周、月、季、年的緯度進行劃分。
5.3.10 設備運行狀態數據應在設備運行全過程實時或準實時進行采集,最長間隔周期不宜超過 1s,最長傳輸間隔不宜超過 10min。
5.3.11 施工現場所采集的機械設備數據宜自動分類存放,方便進行讀取和檢索。
6.1 一般規定
6.1.1 物料管理應實現對建筑物料從進場、使用到剩余物料退還的全方位管理。
6.1.2 智慧工地物料管理體系應包含但不限于:物料進場驗收、物料入庫、物料出庫、物料調撥、物料跟蹤、物料退還、物料臺帳管理。
6.2.1 物料管理相關現場數據宜采用物聯網設備 RFID 芯片或二維碼技術進行信息的存儲和傳遞,數據傳輸過程宜自動采集、實時傳遞。
6.2.2 軟件管理系統宜通過集成的物料管理平臺實現數據的匯集、共享和管理決策。
6.3.1 宜對物料建立基礎信息庫,實現物料的分類管理,物料庫管理應包含但不限于:物料編碼、物料名稱、規格型號、材質、單位。
6.3.2 物料信息應包含但不限于:物料供應單位、生產單位、物料檢驗報告、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進場日期、進場數量、使用部位、見證取樣日期、復試結果。
6.3.3 商品混凝土信息的采集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 混凝土強度等級、抗滲等級及對應結構部位;
2 混凝土開盤鑒定表、配合比申請單、堿含量及氯離子含量計算書;
3 施工部位、澆筑時間、澆筑數量、混凝土輸送方式、坍落度、驗收人、混凝土試塊組數、混凝土試塊類型。
6.3.4 對于進場驗收合格產品,錄入信息應滿足下列規定:
1 入庫信息應包含但不限于:入庫時間、入庫數量、庫存總量、使用部位、質量要求、是否進行見證取樣等;
2 出庫信息應包含但不限于:出庫數量、出庫時間、庫存余量、使用部位、庫存余量、領料單位、領料人等;
3 調撥信息應包含但不限于:調撥數量、調撥時間、調撥單位、庫存余量等。
6.3.5 進場驗收不合格或復試結果不合格的產品,應錄入不合格信息,并進行退
場處理。
6.3.6 退場信息應包含但不限于退場材料名稱、供應單位、退場時間、退場數量、退場原因等。
6.3.7 施工過程中剩余的物料,應進行退庫等操作。
6.3.8 退庫信息應包含但不限于:物料編號、物料名稱、領取時間、領取數量、退還數量等。
6.3.9 施工過程中物料的入庫、出庫、剩余等進行集中統一的管理,應實時了解項目上當前物料的具體情況。
6.3.10 物料臺帳管理應包含但不限于:項目名稱、物料編號、物料名稱、規格型號、單位、進場時間、庫存數量。
7.1.1 施工期應對現場揚塵、聲環境、風環境等環境因素進行監控。
7.1.2 施工期間應對現場用水量進行監控。
7.1.3 施工期間應對固體廢棄物排放進行監控。
7.1.4 施工期應對現場施工用電、用燃油等能耗因素進行監控。
7.2.1 環境監測設備布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監測設備應在項目開工前完成安裝及調試工作,并于整個施工期間實時監測。
2 監測應包括實時 PM2.5 濃度、實時 PM10 濃度、噪聲、大氣溫度、大氣濕度和風速等因素。
3 監測點數量要求應符合下表:
工地占地面積(萬 m2) |
監測點數量(個) |
<2 |
1 |
≥2,<10 |
每 2 萬 m2 不少于 1 個 |
≥10 |
10 萬 m2 不少于 5 個,每增加 5 萬 m2 增加 1 個 |
4 監測點應布設于工地出入口或圍檔內側;避免有非施工作業的高大建筑物、樹木或其他障礙物阻礙監測點附近空氣流通和聲音傳播。
5 監測點應設置在相對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的地方。
6 監測點附近應避免強電磁干擾,周圍有穩定可靠的電力供應,方便安裝和檢修通信線路。
7 監測點距離任何反射面宜大于 3.5m,PM10 采樣口高度一般應設在距地面
3.5m±0.5m。
8 監測應在施工期不間斷監測,并實時顯示監測結果。
7.2.2 能耗監控設備布設及用水量統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期內現場用水、用電、用燃油應定期記錄,不少于 1 次/月;
2 工人生活區應布設智能電表,數量應符合下表
工人居住峰值(人) |
數量(個) |
<2000 |
1 |
≥2000,<10000 |
每 2000 人不少于 1 個 |
≥10000 |
10000 人不少于 5 個,每增加 2000 人增加 1 個 |
3 監測點應設置在相對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的地方。
4 監測點有穩定可靠的電力供應,方便安裝和檢修通信線路。
5 監測應在施工期不間斷監測。
7.2.3 對運出施工現場的固體廢棄物應進行計量管理,記錄出場的固體廢棄物重量。
7.2.4 環境監測設備應具有實時監測、存儲和上傳環境監測數據的功能。
7.2.5 宜使用具有記錄和存儲功能的智能電表和智能水表記錄施工現場用電及用水量,并將監測數據傳輸到云服務器進行儲存。
7.2.6 智能用電管理系統應能自動監測現場各級電箱電流、電壓、功率、功率因數、電量等用電實時數據、對電箱的漏電數據、接線處溫度、箱體煙霧濃度進行實時檢測、能檢測電箱開關位的狀態、能實時檢測現場用電線路的狀態。
7.2.7 智能用電系統應對現場各用電線路進行數據的實時監測,在現場用電發生異常時及時準確報警,在現有用電安全隱患時及時報警。
7.2.8 監測設備應預設各因素報警值,當瞬時值達到報警值時,系統應自動報警。
7.2.9 智能電表和智能水表應具有超預警自動斷開的功能。
7.2.10 監測和記錄設備應具有與智能平臺數據交互的功能,滿足數據的傳輸與分析。
7.2.11 稱量固體廢棄物的設備應具有自動稱量和存儲數據的功能。
7.3.1 環境監測數據應包含但不限于 PM2.5 濃度、PM10 濃度、揚塵濃度、噪音值、溫度、濕度、風速等。
7.3.2 數據采集與傳輸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應按傳輸指令要求實現數據傳輸與反控,應滿足多臺在線監測儀的并發數據傳輸需求;
2 在線監測系統應具備自動及手動數據補傳功能;
3 在線監測系統應上報在線監測數據。
7.3.3 數據存儲與處理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揚塵在線監測儀現場端在線監測原始數據存儲時間不少于 1 年;監測原始
數據存儲時間不少于 3 年;
2 數據有效性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連續運行至少 90 d,有效數據率不低于 85%;
2) 每小時至少有 45 min 的采樣時間;
3) 每日至少有 20 h 平均濃度值或采樣時間;
4) 每月至少有 27 d 平均濃度值。
3 揚塵在線監測數據精確至 1μg/m3;
4 異常值取舍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對于低濃度未檢出或為負值的在線監測數據,取監測儀器最低檢出限的
1/2 數值,作為監測結果參加統計;
2) 在線監測儀器校準期間的所有數據應標注為無效數據;在線監測儀校零和校跨期間的監測數據均為無效數據;
3) 當發生臨時斷電時,從斷電時起至恢復供電后儀器正常運行止,該時段內的監測數據均標注為無效數據,不得人為擅自斷電;
4) 所有無效數據均應標注標示符,不參加統計,但應在原始數據庫中予以保留。
8.1.1 視頻監控系統宜在開工之前布設完成,可根據施工情況調整。
8.1.2 現場視頻監控系統應包括捕影部分、傳輸部分和顯示部分構成,包含但不限于攝像機、錄像機等具備圖像采集設備。
8.1.3 現場視頻監控系統、設備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工程施工現場視頻監控技術規范》(JGJ/T 292-2012)的規定。
8.2.1 視頻監控應覆蓋工地出入口、圍墻、辦公區、生活區、作業面、材料堆放區、材料加工區、垃圾堆放區、塔吊頂部以及其他施工現場制高點等區域。
8.2.2 視頻監控應重點拍攝車輛及人員進出、作業面進展等情況。
8.2.3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監控點數量部署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面積在 5×104m2 及以下的項目,監控點位數量不應少于 3 個;
2 建筑面積在 5~10×104m2 的項目,監控點位數量不應少于 5 個;
3 建筑面積在 10×104m2 及以上的項目,監控點位數量不應少于 8 個。
8.2.4 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監控點數量不應少于 3 個,監控區域應符合 8.2.1 規定。
8.2.5 安裝設備應確保 7 級風力時無抖動,每個設備移位不得超過 3 次。
8.2.6 室內設備安裝高度應不低于 2.5m,室外設備安裝高度應不低于 3.5m。
8.2.7 視頻監控設備應設置防水、防抖、防攀爬和防腐措施。
8.3.1 捕影設備除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工程施工現場視頻監控技術規范》
(JGJ/T 292-2012)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1 分辨率不得低于 1920×1080(1080P);
2 槍機設備紅外距離不得小于 50m,球機設備紅外距離不得小于 200m;
3 宜支持對前端監控點進行雙向對講及語音廣播功能;
4 應 24h 不間斷工作;
5 應支持 DC12V 和 POE 兩種供電方式;
6 數據存儲不應少于 30d。
8.3.2 現場應安排專人定期對視頻監控設備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維護。
8.3.3 施工現場維護應包括捕影部分、傳輸部分和顯示部分涉及的所有軟件、設備。
9.1.1 進度管理應貫穿進度計劃制定、過程跟蹤和糾偏。
9.1.2 進度管理應制定平臺使用工作流程、運行管理制度及運行維護計劃。
9.1.3 進度管理應配備專業人員維護平臺,并對維護人員設立指定的操作權限。
9.1.4 進度管理應實現數據的錄入、存儲、統計、分析和預警。
9.1.5 進度管理應能與市場上主流進度編制計劃軟件互通數據。
9.1.6 進度管理應可將多個項目的管理數據歸集到同一底層數據庫。
9.2.1 進度管理平臺應實現工期任務與模型的邏輯關聯。
9.2.2 進度管理平臺應自動生成各項任務所需施工周期、勞動力及機械配備。
9.2.3 應實現任務計劃進度與實際進度的自動對比,根據實際進度情況分析及預警,分析及預警內容包括:
1 節點啟動預警:關鍵節點或者里程碑節點宜通過設置關注度進行不同層級的預警;通過不同的顏色進行節點啟動的集中的預警分析;
2 節點完成預警:關鍵節點或者里程碑節點宜通過設置關注度進行不同層級的預警;通過不同的顏色進行節點完成的集中的預警分析;
9.2.4 宜支持對管理人員任務完成情況自動歸集和分析。
9.2.5 平臺應具備數據自動備份功能,維護人員應定期備份平臺上系統日志及管理數據。
9.2.6 應建立平臺應急預案,并與平臺設備供應商和網絡供應商建立故障修復的協調機制和服務規范。
9.2.7 當應用軟件的配置或運行環境改變時,應能進行適應性升級或維護。
9.3.1 數據采集前應建立進度管理目標分層劃分體系以及與之對應的項目管理崗位庫。
9.3.2 采集任務應通過管理平臺自動派生到指定崗位管理人員。
9.3.3 進度管理數據采集宜通過現場進度日報的形式進行。數據宜每天更新并能
下載。
9.3.4 信息采集應通過移動終端、WEB 端或 PC 端錄入進度管理平臺存儲。
9.3.5 需采集的進度管理數據應包括但不限于計劃起止時間、每日完成工作量、投入勞動力、勞動力屬性、投入材料工程量、機械設備使用情況、現場每日形象進度照片等。
9.3.6 宜與視頻監控系統結合,采集現場形象進度數據,按照分區分別進行現場情況展示。
10.1.1 智慧工地質量安全管理范圍應包含質量管理與安全管理。
10.1.2 質量管理對象應包括施工方案及技術交底、材料及設備檢驗、施工過程質量控制、質量驗收。
10.1.3 安全管理對象應包括人員信息管理、視頻監控、大型施工設備檢測、高危作業監測。
10.2.1 質量安全管理的主要形式宜通過硬件設備自動采集信息,軟件系統傳輸、處理數據。
10.2.2 質量安全信息應平臺自動進行分類整理、匯總、生成量報告。
10.2.3 質量安全問題應采用智能設備進行采集、上傳、推送、回復。
10.2.4 數據采集設備應支持互聯網通訊,同時具備離線存儲功能。離線數據應在網絡通訊恢復后及時上傳。
10.2.5 質量信息采集應選用能夠自動采集工程實體結構特征數據的設備,應具備自動感知、自動傳輸功能。
10.2.6 安全信息采集宜選用基于視頻、音頻、圖像、生物特征的智能終端設備, 應具備自動感知、自動傳輸、自動分析、自動報警和信息推送功能。
10.3.1 質量管理對象的主要信息應包含但不限于:
1 材料及設備檢驗應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原材料的質量驗收、實驗室試塊質量檢驗、機電設備驗收、計量器具的檢驗;
2 施工過程質量控制應包含但不限于:非實體材料的施工管理、施工機具驗收;
3 質量驗收應包含但不限于:實測實量數據管理、隱蔽工程驗收、施工質量驗收。
10.3.2 質量數據的采集應包含但不限于時間、地點、問題的影像資料等,存儲時間不得低于項目的保修期。
10.3.3 質量數據采集方式和內容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施工日志數據和影像應通過移動終端或 WEB 端填寫和上傳,應通過平臺
WEB 端下載;
2 交接檢驗、隱蔽驗收、技術復核、檢驗批、分項驗收記錄等質量數據和關鍵工序影像資料應通過移動終端或 WEB 端填寫和上傳,應通過平臺 WEB 端下載;
3 進場材料、設備的驗收和抽樣復檢記錄和質量證明文件、合格證和檢驗報告等資料均應通過移動終端或 WEB 端填寫和上傳,應通過平臺 WEB 端下載;
4 施工資料臺賬應通過云平臺自動建立;
5 實測實量數據宜使用激光掃描采集,內容包括尺寸、位置、距離等,超限值等質量問題宜通過粘貼二維碼在現場標示;
6 關鍵復雜節點可采用 3D 打印制作模型進行可視化技術交底。
10.4.1 安全管理對象的主要信息應包含但不限于:
1 人員信息管理應包括:實名制信息記錄、施工質量安全培訓記錄、持證情況記錄、安全巡檢問題記錄;
2 視頻監控點位應包括:施工區、物料堆放區、項目部、生活區、食堂等公共場合;
3 大型施工設備檢測應包括:塔吊運行監測、升降機監控;
4 高危作業監測應包括:高支模變形監測、深基坑監測。
10.4.2 安全數據的采集應包含但不限于時間、地點、問題的影像資料等,本地應存儲一個月施工期內的影像資料。
10.4.3 安全數據采集方式和內容應滿足要求:
1 應建立煙霧感應監測系統,宜建立熱成像防火監測系統,自動報警并將數據信息推送至負責人,報警信息應包括時間、探測器編號信息及火災位置信息;
2 深基坑監測數據應實時傳輸至監測信息系統,并實現自動統計、分析、預警;
3 應通過柔性二元體變形監控裝置對沉降、傾角、橫向位移、空間曲線等參數實時采集、上傳、分析、預警;
4 應實時采集和上傳機械設備的運行數據和安全裝置信息,平臺應支持實時顯示、分析、預警和控制的功能;
5 宜利用視頻監控識別和捕捉人員的安全隱患;
6 應在特定洞口及邊緣部位布設監控和自動語音警示系統;
7 危險區域宜布設紅外線感應、視頻監控和報警裝置,相關報警信息可自動上傳至云平臺,可自動發送信息至負責人;
8 宜布設車牌識別系統,采集信息包括車輛牌照號碼、車型、進出場時間等;號牌識別率和準確率不得低于 90%;
9 宜利用 VR 技術進行可視化的安全教育。
11.1.1 智慧工地應建立集成管理平臺,將智慧工地相關應用的數據進行集成、分析、處理、存儲。
11.1.2 現場應設置指揮中心,指揮中心應有大屏或拼接屏呈現集成管理平臺。
11.1.3 集成管理平臺應具備手機 APP 功能。
11.1.4 集成管理平臺應向監管部門、上層管理服務和系統提供數據接口。
11.1.5 集成管理平臺應采用 B/S 架構,兼容主流瀏覽器。
11.1.6 集成管理平臺應具備遠程操控、推送指令功能和接收指令功能。
11.1.7 集成管理平臺應具備多個外鍵接口,提供更過設備的使用及關聯。
11.1.8 集成管理平臺應具備,移動檢查記錄功能,可通過人臉識別功能進行勞務人員信息核對,并可通過平臺直接向中心求救或者得到指導以及指令。
11.1.9 集成管理平臺應與安全管理、質量管理與施工圖紙相關聯。
11.1.10 集成管理平臺應能夠實現與相關信息管理平臺進行對接,將企業及項目應該填報的數據推送至相關信息管理平臺。
11.2.1 集成管理平臺應包括但不限于綜合監控、進度管理、人員管理、機械設備管理、物資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管理、環境監控、能耗管理、資料管理等。
11.2.2 集成管理平臺應集成項目現場使用的物聯網硬件設備、BIM 應用以及各個應用子系統。
11.2.3 集成管理平臺應提供整體呈現工地各要素的狀態和關鍵數據。平臺具備分析能力,能夠對勞務、物資、進度、質量、安全相關數據進行分析,并支持數據的歷史回溯。
11.2.4 集成管理平臺應滿足項目日常管理業務和現場管理需求。
11.2.5 集成管理平臺應有完備的角色管理以及功能模塊劃分。
11.3.1 集成管理平臺應能夠分別針對數據采集層,數據傳輸層和數據存儲/處理建立標準數據模型和通訊規范,實現平臺與各子系統的數據共享與協同工作,并能
夠實現智慧工地各業務的統一集成展現,統一用戶權限管理,統一開發部署和運維。
11.3.2 物聯網數據應能夠通過射頻識別,位置傳感器,圖像采集設備和其他數值傳感器集中采集到云端或者本地匯總,實現信息交換和共享。
11.3.3 數據到云平臺的傳輸,除視頻系統外應統一采用 MQTT 工業級物聯網協議進行通訊,支持采用不低于 128Bit 的非對稱加密算法對傳輸中的數據進行加密, 視頻系統應采用 RTSP/RTMP 協議。系統應支持多樣化的網絡通訊方式,支持以太網,蜂窩網絡,Wi-Fi,NB-IoT,LoRa 等主流廣域網通訊協議。
11.3.4 平臺與各子系統應開放基于 HTTP 協議的 Rest 風格數據接口,應用系統間的數據接口應支持采用不低于 256Bit 的非對稱加密算法進行加密以保證應用間安全,可靠,高效,標準化的數據交換能力。
11.3.5 集成管理平臺應建立數據標準、數據通訊協議標準、各應用間認證和數據交換標準、支持多個應用間的數據共享和數據交換。
11.3.6 集成管理平臺的搭建應采用前沿并成熟的架構,完備并廣泛認可的技術語言進行研發,數據存儲應采用可靠的數據庫進行存儲讀寫。
11.3.7 集成平臺應有完備的說明文檔,操作手冊。
1 為了便于在執行本規程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允許時首先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本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